由罗马主导的层级化同盟体系:罗马联盟

“罗马联盟”取代“拉丁同盟”
公元前338年,罗马人在萨莫奈战争的间隙,解散了所谓的“拉丁同盟”(Latin League),然后建了一个全新的联盟,即“罗马同盟”。这个事件之后,罗马极大地加强了对盟国的控制力,逐渐演化成事实上的霸主。
“拉丁同盟”这个称谓是现代学者给出的,具体指代在公元前 8 世纪起,由意大利半岛拉丁姆地区(Latium Region)的数十个拉丁人城邦或部落组成的临时组织,最初只是聚集在一起祭祀共同的神灵或模仿希腊人那样的竞技比赛,后来发展成松散的军政联盟。同盟制定了统一的军事协作规则,如成员城邦需在战时出兵出力,战后按出兵比例瓜分战利品;同时,同盟内部推行拉丁公民权(Latin Right),成员城邦的居民可在其他拉丁城邦自由通婚、通商、迁徙,并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等。可以说,同盟的核心目的就是报团取暖,大家联合起来共享军事与经济资源,并与周边部族(如伊特鲁里亚人、萨莫奈人)争抢利益。
罗马城在“傲慢者”塔克文(Tarquinius the Arrogant,前534年-前509年)时期加入了这个拉丁同盟,最初只是同盟中的普通一员。
不难想象,这种同盟关系并不牢固,成员之间也常有战事发生。但起先,拉丁同盟各部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几乎是对等的,大家一起防御外敌、一起外出劫掠,并按照贡献大小分配战利品和奴隶。但随着罗马的强大和扩张,特别是公元前509年罗马转为共和政体后,罗马具备了控制整个同盟的潜质,也变成了事实上的“盟主”。但不少同盟成员都与罗马存在利益矛盾,视罗马为潜在的威胁;同盟凝聚力减弱,甚至趋于瓦解。比如,当高卢人洗劫罗马城之时,一些拉丁同盟的成员就背叛了罗马;而在罗马人与萨莫奈人进行激烈的战争期间,一些拉丁同盟的成员甚至与萨莫奈人结盟共同对付罗马人。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元前338年,羽翼已丰的罗马人干脆解散了早已形同虚设的拉丁同盟,然后建了一个全新的联盟,即“罗马联盟”。联盟盟约明确规定:同盟的加盟国只许与罗马缔约,不许彼此缔约;如果加盟国之间发生了纠纷,也必须由罗马来进行仲裁解决。
在后续过程中,罗马联盟内部的成员可被大致分为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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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联盟之主罗马。在罗马,只要是自由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享有罗马公民权,因此,他们有服兵役的义务。这是享有自由的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直接税的纳税形式。当然,他们同时享有投票权和罗马公职的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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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旧拉丁同盟中曾经忠实的盟友,这些国家有着与罗马相同的语言、宗教和习俗,因此其公民享有与罗马城公民相同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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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类型为“自治城市”和“准罗马公民”;这些城市的人民具有无投票权的罗马公民权,即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他们在所有方面都享有和罗马公民同等的权利,财产有保障并且可以和罗马公民通婚。这些人还被要求学习拉丁语,以便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享有完全罗马“公民权”的人;并且,等待的时间一般也不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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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即“殖民地”;和古希腊的(经济)殖民地不同,罗马人的殖民地本质上是军事要塞,并建立在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地点。要塞中的驻守者也一定是罗马可以完全信任的人,因此也是罗马的正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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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是所谓的“同盟国”,这些身份的对象通常都是败于罗马的被征服者,罗马不要求这些属地的人学习拉丁文,他们也可以保留自己的语言、宗教和习惯,但要缴纳税金,也要提供一定的兵源。
罗马联盟极大地加强了罗马人对盟国的控制力。建立后,同盟成员背叛罗马的概率变得很低,这也是罗马自公元前 4 世纪后,能够迅猛崛起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统一意大利半岛前,罗马对被征服族群(拉丁人、伊特鲁里亚人、伏尔西人、萨莫奈人等)采取宽容政策,征服后均将其纳入同盟体系。即便是曾让罗马蒙受过“考狄昂峡谷之辱”的劲敌萨莫奈人,也同样被授予了同盟者权利。另外,罗马也能充分承认联盟成员的自治权,平时不征税,仅要求战时提供军队支援,且战利品的分配也比较公平。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战火考验推动各族群与罗马融合,凝聚力量来壮大共和国的实力。加之罗马恪守信义、赏罚分明,对守约者坦诚相待,对背叛者严惩不贷,也能赢得同盟成员的臣服。正是在罗马同盟的坚实支撑下,罗马才能在此后快速开疆拓土,并顺利完成意大利半岛的统一。
参考资料
《罗马人的故事》;盐野七生;中信出版社 2020-07
《古罗马帝国的辉煌》;赵林;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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