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周杰伦的《爱在西元前》这首歌,歌曲这样写道:
“古巴比伦王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
刻在黑色的玄武岩
距今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
深埋在
美索不达米亚平原
用楔形文字刻下了永远
那已风化千年的誓言
一切又重演”
这首通俗歌曲让很多人第一次听说了《汉谟拉比法典》,那么这部穿越了近四千年法典究竟有什么样的魅力,依然让后人对它难以忘怀呢?
古巴比伦王国最著名的国王是汉谟拉比,他也是古巴比伦帝国最辉煌时代的创造者。但是当人们提到汉谟拉比这位“大帝”时,其最为世人所称道的事迹则一定是那部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典以当时的古巴比伦方言阿卡德语写成,是一部巴比伦法律文本,大约形成于公元前 1755 年至 1750 年,是古代近东地区内容最长、结构最完善,且保存最完好的法律文本。
该法典有若干副本,其中最著名的一部被记录在一座高约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就是图中这个著名的石柱。它很可能曾屹立在某个位于古巴比伦王国中心区域的神庙内,石柱顶部还刻有国王从太阳神(也是正义之神)沙玛什那里接过这部法典的场景。
图片来源:wikipedia
在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的苏萨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他们总共发现了三块黑色玄武石残片。拼接完成后,得到了一个椭圆形的石柱,上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根石柱的出土之地不在古巴比伦王国的中心地区(今伊拉克巴格达附近),而是位于古埃兰国的都城苏萨城(今伊朗的西部)。这是因为,在汉谟拉比去世后约500年的公元前13世纪,埃兰人占领了巴比伦,这部法典作为他们的战利品被掠劫到了现在的伊朗地区。
在石刻的铭文中,汉谟拉比大帝亲自阐述了石柱的意义:
“让受压迫的、需要诉诸法律的人来到正义之王朕的面前;让他读一读这柱上的铭文,让他倾听朕宝贵的话语;这些铭文将解释他的案件;他将发现何为公正,他将心生欢喜,于是他会说,‘汉谟拉比是位爱民如子的君王’。”
当然,我们不能把这部当时法律条文的集合理解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因为它包括的内容既不全面,也没有遵循近代的法律原则,它提供的也只是一系列的范式,即记录国王审案经过的范文或参考。不过法典覆盖的范围还是非常广的,总共282项条文,3500行文字,涵盖了家庭、奴隶、雇佣劳动、商业、农业,以及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其中,与家庭相关的条目占比最大,涉及订婚、结婚和离婚,以及通奸、乱伦、生育、收养和继承等等。这些法律条文隐含了大量信息,是了解当时社会状况的重要资料。
《汉谟拉比法典》显然借鉴了大量《乌尔纳姆法典》的内容,两者之间相距两百余年。但汉谟拉比的诸多律例并没有规定经济上的惩罚,而是奉行“以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那么他的眼睛也要被挖出;如果他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他的骨头也要被打断;如果一个人打掉了对方的牙齿,那么他的牙齿也要被打掉;如果一个建筑工人为某人建造了一座房屋,但他建得不好,房屋倒塌并压死了屋主,那么这个建筑工人应被处死”。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典似乎没有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属于意外;尽管着重强调了“同态报复”原则,但至少看上去,这些条文还算公平。不过也有另现代人无法接受的内容,比如让我们再看看这样的条文:“如果房屋倒塌压死的是屋主的儿子,那么这个建筑者的儿子应被处死”。显然,从这种如今看来非常荒谬的法律中,也凸显出文明社会初期的荒蛮痕迹,那时并不存在“人文主义”,人通常被看做一种私有财产。这也是所有人类社会在初期阶段的共性标志之一。
不过这部法典之所以被现在的学者们称颂,也是因为它包含了当时非常进步的因素,例如:
如果一个男人想要和一个女人分开,而这个女人已为其生子,或者想和他的妻子分开,而他的妻子已为其生子,那么他需要归还妻子的嫁妆,并分给她一部分农田、果园和房产的收入,使她能够养育孩子。在她将孩子抚养成人后,他应从分给后代们的财产中抽出一部分给她,这部分应等同于一个儿子得到的数额。然后,她就可以嫁给她心仪的男人。
如果一个女人跟他的丈夫吵架并说“你跟我不合适”,她就必须针对她的偏见说明理由。如果理由充分且错不在她,而丈夫还是离开并忽视她,那么这个女人没有罪过,她应带着嫁妆回到娘家。
通过法典还可以看出,古巴比伦人被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自由民(awilum,意思为自由人或绅士,最初来自对阿摩利统治阶级成员的称呼)、穆什根努(mushkenum,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属于半自由民,他们通常来自地位较低的本地被征服民族)和瓦尔都(wardum,即奴隶,来源很广,如战俘、破产者,被贩卖者等)。三个等级享有不同的社会地位。酬金或惩罚根据他们所处的社会等级的不同而不同,比如第25条规定: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自由民的严重伤口做手术,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铜刀在人的太阳穴上开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么他应得10舍客勒(1舍客勒约等于8.3克银子)。第26条则规定:如果(那人是)穆什根努,那么他应得5舍客勒银子。第27条:如果(那人是)奴隶,那么其主人应给医生2舍客勒银子。
根据《汉谟拉比法典》,我们还能了解古巴比伦时期王室占有土地的大体情况。
首先,王室直接管理了大片土地,如王室的庄园、牧场和花园等。这部分土地由王室指定的人员耕种,土地所有收益归王室所有。第二种称为“服役田”,只要坚持负担王室的义务,服役者即可长期享用这些土地;“服役田”分两种,一种由祭司等持有,这类土地可以买卖,但是不破义务,由买家接替卖家承担王室的义务;另一种不能买卖,主要是给士兵(或穆什钦努)维持生计所用。最后一种土地为王室固定产业,王室将其出租并收取租税,这也是王室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领取和租种这类土地之人则被成为纳贡人。
除了王室占有的土地,其余土地都是私有的,一般的自由民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也能够转让、抵押、出租和买卖。国家承认土地的买卖和转让,并给予保护。法典第39、49、50、137、150、165条等内容既是和土地相关的律法。
参考资料
《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和文明的诞生》保罗·克里瓦切克;陈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12
《巴比伦尼亚》;[澳大利亚] 特雷弗·布赖斯;赵娜[译];译林出版社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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